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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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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认真修改和领导审核后,他终于表示同意过关了。我至今还记得,那上面的内容有保证不向外人,不向新闻媒体,特别是港澳媒体透露本人曾被审问的事;保证在法定日期内,把在《南方都市报》做记者的三年间,收取有关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邀请我开会时对方送的礼券红包等,共三千余元的“赃款”上交有关部门……    
    在我临离开前,没想到他们又强行要求我接受拍照存档,我知道,他们这样做就把当成了曾经的“犯罪嫌疑人”了。我的这段耻辱经历不但会像烙印一样永远地烙在我生命的记忆中,而且还会留在他们的所谓档案袋里。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我后来愤而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多位人大代表投诉过。    
    晚上7时许,他们威严地向我宣布,从现在起,我已被解除“监视居住权”。满腹狐疑的我,再三向他们提出:国家执法部门审问了我十几天,按有关法律程序,也应该向我这个当事人出示有关书面的文件吧?但他们对我的要求不理不睬。其中一位执法者还振振有词地称:我的行动是保密的,现在放你出去已是不错了,还向我们要什么手续?接着,“眼镜”夜色和瘦高个子又拿出一块黑布为我蒙上了双眼。两男一女,把我带上一辆早就停在外面的小车中,向外驶去。    
    此时已是华灯初上的夜晚,几缕枯黄的路灯摇着路旁电线杆的黑影,把我消瘦的剪影拖到地上。    
    得知我终于回来了,眼望欲穿的女友扑入我的怀抱,喜极而泣。尽管这时候的我已是十一天没有刮胡子,胡子长得像一束乱草,像个小老头子。在这十一天里,我没有见到阳光,此时此刻,我是多么希望能见到阳光啊,五彩缤纷的阳光!可是,此时只是黑夜,我所面对的还是朦胧夜色。我满面木然。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我刚回家的第二天,邓世祥就打来了电话:你不是很牛么?怎么样,被审讯的滋味很好吧?接着,我被审讯的事在新闻界传遍了。同时我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经常有不三不四的人在我的住处附近游动。    
    这次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使得身体一直强壮的我大病一场,我的胃部还曾出现过咯血。但我只在家中休息了两天,就决定回北京。我要早点赶到法院让我的自诉案早日公开开庭审理。我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果。通过这场灵与肉的折磨,我更加坚定了一定要打胜这场官司的决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得知我在广州的真实情况后,马上严厉地指出:他们这是非法拘禁!你完全可以起诉他们!    
    是的,任何一位新闻工作都明白,在采访工作中遵纪守法是前提,特别是新闻传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我国的《刑法》、《保密法》、《安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保密法》第8条还明确地规定了保密的内容及范围。我国《安全法》第28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实在不明白,我在采访“祈福新村”案的前后过程中到底在哪方面触犯了“国家的机密”?我的有关祈福新村的正常采访到底是否构成“出卖国家情报罪”呢?广州国安为何只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缘由,也许只有天知道了!    
    我这位政法记者也明白,他们的此种行为早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那么,新闻记者到底能不能与港澳新闻媒体正常来往呢?还是让我引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吧,该规定明确表明: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了解和合作。做好港澳台来祖国内地采访记者和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再说,1998年6月人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那张有关祈福新村凶杀案的照片,是在报纸公开发表后,香港某报再转用的,这样的一张照片又怎么能算是“国家情报”呢?退一万步讲,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体投稿,我最多也只是算违返了有关新闻纪律,因为这样一个众所瞩目的特大凶杀案,早就被数家新闻媒体所报道:香港是属于中国的香港,怎能又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沾上边呢?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涉嫌犯罪”的不仅是我这个小记者,而应该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领导、南方都市报的领导及有关编辑了……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3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1)

    我和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到了邓诬陷我的有关材料后,首先于2001年9月底,以个人名义在京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等三十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公布了邓对我进行疯狂诬陷的所有证据,并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著名法学家杨敦先对此事极为关注,他指出:“邓的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记者目前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及所受伤害的程度,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被绳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师刘月楚认为,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为了使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刘律师说,由于诽谤罪侵犯的是名誉权、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客体的标志是无形的,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是难以用金钱来计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在第三版以《为批评报道遭诬陷记者维权刑事自诉讼——此为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为题,第一次向社会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察。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随后,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进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道引出的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由此拉开了帷幕。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闻战线上奋斗了七八年的政法记者,而作为被告的邓也是一名新闻记者,因此,此案公开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中国记协及国内众多新闻单位的注目。    
    尽管我早知道打起这场官司肯定会有许多阻力和麻烦,但我没想到,我的这条诉讼之路会如万里长征一样,布满了荆棘,充满了险恶……    
    2001年11月8日,中国第二个“记者节”,这是全国80万新闻工作者值得庆贺和纪念的喜庆日子。可是这个节日对于我这政法记者而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递交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诉书,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惟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8年4月,自诉人与被告人同在《南方都市报》任记者。被告人在社会上以记者之名玩弄女性,并以欺骗手段同时与其中两名河南女子陈晓芹(又名陈良琴)和李梅长期同居,使陈为其生下一子,李为其生下一子一女。1997年1月和1998年7月,事情暴露后,被告人因道德败坏被报社两次开除,此时,被告人对自诉人的好言劝告不但不听,反而怀恨在心,继而大肆散布谣言攻击自诉人。2000年12月,自诉人作为政法记者,获悉河南光山法院判决被告人与陈晓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遂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和大量调查工作,以记者的角度,对被告人触犯《婚姻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恶恶劣行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其中2000年1月,知音系列〈打工〉杂志以长达6000字的篇幅,2001年2月22日《工人日报》头版头条登载了自诉人的文章“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一位弱女子的艰难认讼之路”,2001年3月14日《深圳法制报》登载了自诉人“无良记者包二奶”的文章,并先后被数十家中央、省级刊物转载。自此,因自诉人恪守工作职责,导致了被告人对自诉人长达两年的疯狂人身攻击和大肆诬蔑。    
    1999年9月,被告获知自诉人在北京鲁迅文学院(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7号)进修的消息后,以署名信方式,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诬陷自诉人“身藏炸药枪支,即将于国庆节成立50周年之际,搞恐怖活动、搜集情报提供给境外反华势力……”,此时正值50周年国庆之际,致使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深人鲁迅文学院和自诉人家乡湖北黄石市委、市文联及大冶市有关部门多次调查。有关部门在自诉人家乡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曾于1999年10月1日前后三次亲临自诉人的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铺镇石应高村进调查,使自诉人父母及全家人的生活蒙上阴影,家父几次气得昏倒在地,并诱发了严重的心脏病(2001年6月,经北京协和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心脏病);调查也使自诉人的堂弟石梦在2000年10月报名参军,各项体检均合格后政审时,却因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石野的事”而被取消应征资格;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导致村人对自诉人全家误会频频,议论纷纷,在四邻乡里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1年3月,被告人先后多次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工人日报》(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六铺炕甲61号)总编室、保卫科诬称自诉人“冒充工人日报记者,多次敲诈勒索邓世祥和他人,并在广州骗财骗色……”“石野系广东警方抓捕逃犯,敲诈南方日报社及南方都市报主编钱财”,“石野是因为敲诈邓12万元未果,才于今年2、3月份在工人日报、深圳法制报编造假新闻报复”等等。被告人编造的大量不实犯罪事实,在报社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恶劣影响,迫使报社有关责任人承受各种压力,在事实真相尚未调查清楚之前,    
    作为工人日报社新闻周末部特聘政法记者的自诉人,只好被迫辞职。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4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2)

    2001年4月底,自诉人进入由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京华时报社(地址朝阳区左家庄百灵大厦5层)工作,并在公开竞聘中,竞选为该报机动记者部主任。被告人闻知自诉人在京华时报社工作后,从5月份开始,连续多次将大量诬陷、诽谤自诉人的材料寄至人民日报社和京华时报社领导,致使不明真相的有关领导对自诉人进行调查,使自诉人的正常工作严重受阻,并于6月份又再次被迫辞职。    
    2001年10月,被告又以“紧急举报”形式向《法律与新闻》杂志(地址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编造假案,诬称“假记者石野靠在异地投稿勒索为生计,已多案在身,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尚有石野敲诈民办金雁学校10万元一案……”,而此事纯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事实是,1998年“六一”前,自诉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了广州海珠区民办金雁小学老师梁某打伤一名8岁小学生蔡朝林的真相后(此新闻报道系与被告合作),受到校方的恶意诬陷,自诉人将校方告上法庭,后来校方也将自诉人及被告连同南方都市报一起告上法庭,而且被告也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报道揭露过有关真相。    
    此外,2001年3、4月,被告人还向《深圳法制报》、广州的《家庭》杂志对自诉人大肆诬蔑,编造虚假事实。2000年4月,被告诬称自诉人“在南方日报社强奸多名女实习生”,    
    “在王圣堂暗访时嫖娼,编造假新闻,向境外媒体投稿丑化广东警方形象……”。而事实是,1998年4月1日自诉人与被告在报社组织策划下,一起前往广州王圣堂暗访时,遭到黑帮刀枪围攻,危急关头,自诉人以军人的良好素质先救助被告脱离危险,后自己也脱险。此事曾经在1998年6月13日至28日《华西都市报》、《华商报》及《黄石日报》《大冶日报》刑登,当时被告人还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工亲笔写作数千字的报道,但报社无法发表,被告又想以内参形式刑登出此文,但被南方日报社总编辑范以锦拒绝,并于1998年8月8日就此事作了有关批示。总之,只要自诉人在某家报社杂志社工作,在某家刑物上发表文章,被告人的诬告陷害信就会随之而至。    
    在被告长达两年的诬告陷害中,自诉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一名政治过硬的复员军人,屡屡遭人误解,不断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次失去正当的工作机会,往来于南北取证,经济上负担沉重,负债累累,致使心力交瘁,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同时,自诉人全家也因此而蒙上可怕的阴影,老父气得患心脏病,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弟妹常遭人非议。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还在后面附上了我收集到的数址份确凿的证据。    
    当我获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后,令我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后面的经过更会是那样的曲折和漫长,最终的结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2001年11月6日,我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状词。在等候了二十多天后,一直没有消息,我以为北京的法院不愿受理我的案子。无奈之余,我决定利用与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开庭之机南下广州,向邓世祥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自诉状。没想到,就在我和邓对簿公堂的第二天,我获知:我的案子朝阳法院已经以“诽谤罪”依法立案。他们已于12月向我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就在我和邓世祥在花都区法院对簿公堂后的第三天,我又接到朝阳法院刑一庭法官逯某的电话。他称,我的自诉案已受理,法院领导让他负责我的案子,让我尽快到法院来一趟,他有话要当面问我。当他得知我此时还在头羊城时,就催促我赶快回京。随后,他又连续三次下发“诽谤罪”的书面通知至我的代理律师处。而此时的我正好被广州某部门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11天,根本无法脱身。“我无罪释放”后,马上与北京的逯某取得联系,对方在电话里很恼火,根本不听我解释,并扬言我再不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就要我撤诉,并要求我马上坐飞机赶回北京谈话。我不顾身体虚弱,立即借钱坐飞机赶回北京,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法庭。逯法官中等个子,三十多岁,说话嗓门很大,态度很不好。我第一次到庭时,还是被他当着一位女书记员及我的代理律师的面大骂了一顿。之后,这位逯艳光法官还再三警告我:没有他的同意,不允许就此案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道。    
    刚开始时,逯某对我这宗案子还是很重视的。到了2002年4月底,在我的再三催促下,他才决定南下取证。4月28日,逯某把我叫到法庭,问我有没有空,能否跟他一起去一趟南方,最好是坐飞机去,这样方便他调查。我想了想说,我没钱去,我现在因为打官司借了很多债务,不过我可以把有关单位和人的名单、住址电话均提供出来,以方便调查。逯某还是暗示我最好能一起去,后来见我实在是无钱去,只好作罢了。    
    5月初,逯某一人去了广州、深圳和我的老家湖北黄石、大冶等地调查取证。但令我奇怪的是,逯某此次去广州调查时,竟然又一次去“访问”本案被告邓世祥。逯某去深圳前,还让我提前电话通知与案情有关的《深圳法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要外出,最好在单位等他;后来的一天夜晚,他还用深圳的电话打我的手机,向我询问有关情况,但当我向报社特稿部主任赵龙、责任编辑刘瑜等人询问时,他们说,我们一直在等,但根本就没有法官来他们调查!而根据案情及我提供的证据,深圳法制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取证处。此后,逯某虽然也到了我的老家,但他根本就没认真取证,比如,他驾着不知从哪弄来的一辆小车在大冶政法委的有关同志陪同下去我村子里调查时,根本就没有找到当时知情的村支书石教法,而是随意找了一位早已退休、且对有关情况毫不知情的另一位前村支书石义生作所谓的调查,十几分钟后就赶回去吃饭了。当村支书石教法从田地间赶回时,得知对方已离去,他不解地说:这位法官大老远从北京赶来,为什么就不能多等我一会呢?我这几天一直在家里等他呀?无奈,他只好在事后为我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    
    我不明白,逯某花了法院如此多的费用前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在最后为何漫不经心呢?同年7月,在我的的案情论证会上,陈兴良、张泗汉等几位刑法专家指出:“其实象石野这种证据齐全而且事实确凿的诽谤案,法官根本用不着去作调查,只须作一个笔迹鉴定就可以了……”    
    5月9日,我应逯某的要求来到了北京朝阳法院7楼,我满以为这次他肯定是通知我开庭时间的,谁知,结果却大出我的意料之外。见到我后,他先用委婉的口气劝告我:打官司是很累的事,而且弄不好是两败俱伤,最好不要打了。又严肃地对我说:这次我去南方取证回来后,有些事情对你不利。我问是什么事情对我不利,他又避而不答,只是一再要求我撤诉,我自然没答应。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5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3)

    5月17日,我第二次应法官之约来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想到此次他一见面就强烈要求我撤诉,而且态度出奇的恶劣!为了不伤了和气,同时我顾及这是在庄严的法庭上,没有抵触他,更没有与他争论,只是认真地听他在喋喋不休地训话。最后我只是明确表明我的态度;邓世祥的恶行已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这是刑事案子,法院早已以“诽谤罪”立案,我不撤诉!我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开庭,公正审理!要求法律给予我一个公道!    
    我还说,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在哪些地方有不妥,你们可驳回我的起诉,到时我可以提出上诉,但我不可能撤诉。但他坚决不同意:你做没做什么,你自己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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