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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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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说,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在哪些地方有不妥,你们可驳回我的起诉,到时我可以提出上诉,但我不可能撤诉。但他坚决不同意:你做没做什么,你自己也清楚;再说你真的像邓世祥所说的那样,那我们这些法官干什么去了?还不早就将你扭送到公安机关去了?正因为你没有做什么,所以你根本就不要怕么。邓世祥虽然也写过那些信,但都没对你造成什么大的影响?他告你是正常的,如果你认为我有问题,也可以尽管向我们的纪检部门告我么?我一听这话就来气了:如果我真的像邓所咬那样有“非法”行为,岂能还坐在这儿?正因为我一身清白,所以我才决定要打这场官司。逯某恼怒地称骂我:你怎么这么不知好歹?我让你撤诉,主要是为了你好!同时也对邓世祥也有好处的。同时他还特意指出:你和邓世祥以前是哥们,是很好的朋友,为什么要打官司呢?两人能混到今天这个样子实在不容易,如果再弄下去对谁也没有好处,你是被有关部门调查过的人,如果你这次撤诉,对你是很有好处的;否则,对你大大不利。我说,邓世祥对我的绯谤社会影响很坏,至今网络上还有邓署名写的大量诽谤文稿,我怎么能轻易撤诉呢?逯某答道:这次我在广州已经警告过邓世祥,他答应以后再不会写了。我说,他的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所以我要求法律还我一个公道,给予我一个清白。如果我撤诉,那不就意味着我自己承认了邓世祥所诬蔑的一切了?我以后还怎样在新闻界里立脚?没想到,这个逯某忽然发火了,破口大骂起来,并冲我又拍桌子又瞪眼睛:如果你不撤诉,你的日子更不好过!我可以告诉你,不出半年,你就会在新闻界混不下去!只要我将一些事情告诉你的单位,你们领导定会开除你!我不亢不卑地回答说:我单位领导支持我打这场官司,还为我出具了有关证明;再说,我打官司与我的单位无关,只是我的个人行为。逯某见我这样不识相,竟指着我的鼻子恶狠狠地骂道:你不要不识好歹,如果你不听我的话,不撤诉,邓世祥可以反诉你绯谤他,你就得坐牢了!这可是刑事案子!我们给对方发的传票可是犯罪嫌疑人,这影响可是大的,你可要明白的?!邓世祥的行为其实根本不构成犯罪,你这案子根本不该立,当初是我们立案庭的人不懂业务,才糊涂地立了你的案子……逯某的这一番话不由令我目瞪口呆!一名共和国的法官怎么会在法庭上说出如此无知话来?这与他以前的态度简直是判若两人!如果构不成犯罪,那么逯某为何又几次以“诽谤罪”为由向我下发谈话通知呢?那上面的“绯谤罪”几个字可是他亲笔写下的呀?而且在立案后,他不但很积极地多次打电话给我,并三次将有关通知发送到我的代理律师谷辽海那儿。为何这位法官大人的态度在南下取证与邓世祥进行了一次“亲密接触”后变化如此大呢(在此前,逯某曾传讯邓来过北京某法院)?邓世祥在几年间对我的疯狂诬诬,已经有这多单位为我出具了证明,那上面都是白字黑字的有力证据,现在他怎么能说不是诬陷呢?其中的原因早已是不言自明了!    
    见我坚决不肯撤诉,最后,这个身材不高但火气不小的法官只好作罢。然后约我21日上午再去找他。    
    5月21日下午,又是这位逯某一个人在法庭上等我,一见面还是问我对撤诉的事考虑清楚没有?我不可能撤诉,但我也尊重法庭的意见,可以考虑调解,法院能否让邓世祥来这儿,当面作一个调解?我只要求他当面向我认错也就罢了。谁知,逯某又对我横眉怒目道:我不可能叫邓世祥特意来北京为你这小事作什么调解!我现在明确地告诉你,你只能撤诉讼!我真没想到,此时竟连我提出调解的要求也被这位法官拒绝了!令我奇怪的是,这位法官每次约见在法庭见面谈话时,都是他一个人在场,只是到最后一次才叫了一个身着便服的人坐在一边……    
    在多次要求我撤诉不成下,恼羞成怒的逯某艳光终于2002年6月22日,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    
    我这宗半年前法院就以“绯谤罪”立了案的自诉案,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远在南方的邓世祥自然喜不自禁,更加有肆无恐了!在此前,当邓得知我将他自诉到法院后,曾有半年时间不敢对我有任何“动作”,打电话公然威胁我,并又开始了对我的疯狂诬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回到了黑暗中!    
    但我相信,我的这宗自诉官司,法律迟早会给予我一个合理的说法。对于有关法官的态度和作法,我更相信,在其他的法院不可能再重演。2003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国家法院学院对参加第二期新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培训班的学员上指出:我国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的重点是要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是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法院队部廉政建设还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官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惩法官队伍中的少数腐败分子。肖扬指出:在法院队部中还存在极少数、极个别的败类。他们的行为是对正义的玷污,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会摧毁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动摇法制的根基。尽管我对某位法官的行为大为不解,但作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奋战了十年的新闻记者,我相信人民法院总有一天会给我一人公证的说法。我更相信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决定上诉。为了向上级法院提交更多更新的证据,我又特意来到北京市公证处,请求公证部门对邓世祥早于一年前就公布在一百多家网站上的诬告文字进行了公证。几位公证员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文字,也不由义愤填膺地说:我们还从没有看到有人敢在网络上对一个如此中伤绯谤!这种人不受到法办,实在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    
    在我的律师的帮助下,我一边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的同时,我也学着那些从全国各地来的许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一样,曾先后多次前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门上访。一些上访的老百姓知道我的遭遇后,大都惊叹地说:怎么连你们记者也来上访了?难道你不能借助新闻媒体曝光吗?    
    我无言回答,只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日,在报社有关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将有关邓的诬陷证据及材料递交给中国记者记协维权处。有关领导接到我的投诉后,对此高度重视。    
    由于此案早已在京城新闻界传得沸沸扬扬,并受到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在几位政法记者和有关律师的建议下,我决定以个人名义举行一场专家论证会。当我把有关案情和证据分别寄给了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先生及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先生后,当即受到他们的的高度关注,表示愿意为我伸出援助之手。特别是陈兴良先生,为了帮助我,他几次推迟了出国讲学的机会,开会的当天上午,他又将定好的出国时间推迟。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6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4)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个人名义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了一场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专家论证会。    
    这天上午,第一个来到会场的是陈兴良先生。接着,张泗汉先生以及韩玉胜先生早早地来到了会场。这场论证会也吸引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光明日报》、《北京晚报》等30余家新闻媒体的政法记者。    
    几位专家分别围绕着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本案的意义等几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中国三位著名的刑法专家严肃而认真地对我的这宗自诉案发表了论证意见。    
    上午9时,论证会在我的朋友、中国现代文学馆著名诗人北塔的主持下开始了。年逾六旬的国家法官学院老教授张泗汉先生是第一位发言的专家。他认为:朝阳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问题是前提。《刑事诉讼法》第24条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适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这是例外的情况。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种。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诽谤的形式,发生地在广州,但结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广州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对犯罪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一般原则,犯罪结果地仅指财产犯罪,故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歧义。法官是否认为广州管辖适宜,裁定书也没有表达。本案中,法官可能考虑被告人如在北京诉讼,会发生累诉,故从这点说法院也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实体上邓世祥构成了诽谤。在客观上邓世祥不仅捏造而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对象是指向特定的具体人——石野。主观上邓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达到诋毁石野的人格,破坏他的名誉,也企图使他受到刑事处罚,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坏。邓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诽谤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具体到邓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观目的是否是意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关键要看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    
    陈兴良教授发言说:本案的程序问题我同意张教授的观点,下面主要从实体问题的角度来谈谈。从实体上讲,本案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邓世祥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二、邓对其所捏造的事实进行了广泛的散布;三、邓的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四、邓的诽谤动机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表现在:诽谤的动机是比较恶劣的,所捏造的内容在性质上也是比较恶劣的,并且散布时间较长。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邓的刑事责任。    
    韩玉胜教授认为:从程序上,称诽谤罪是很笼统的,但从刑法本身讲,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因此,朝阳法院的作法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有点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却比较切合实际。实体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捏造事实的诽谤问题,又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问题,因此,邓的行为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而不论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而且企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邓的诽谤方式不仅有电话、电传、书信,更有能流传全球的网络,手段极为恶劣,社会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几位专家获知了朝阳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为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像这样的诽谤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没有必要去南方调证,只须将有关诬告材料上的字迹作鉴定,就可以了。    
    最后,与会专家最后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上讲,朝阳法院驳回石野的起诉,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明显不合理。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辖更为合适,而本案的结果发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适。    
    为了能让人民法院更好地听取他们对此案的具体论证意见,三位专家特意让两位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洁将有关意见整理成文字,并在打印稿上当众慎重地签上了他们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北京晚报》以图片新闻的形式,以《国内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即将开庭》为题,向全国披露了此案。随后,《中国税收报》在法制周刊栏目上,以《一篇报道三年麻烦三场官司》为题报道了案件的全过程。稍后不久,国内著名杂志《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记者惨遭诬陷》为题,以长达6000字的篇幅更为详尽地披露了这宗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瞩目。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自诉案现案情论证会现场    
    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重新补充了新证据——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权威证据,以及三位著名法学专家的对本案的论证意见。但令人遗憾的是,2002年10月28日,北京二中院刑事庭还是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2002年7月3日,我依有关程序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诉后,立案庭依法立案,有关法官也找到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作了调查,如今,又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我一直在静静地等候法院的消息。2004年6月,当我的律师多次向北京二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案情时,对方却称早就发出裁定结果了!还说收没收到已与他们无关……后来,直到2004年10底,还是代理律师周剑英上门索要了一份,此时,这份迟到的法律文书已与法定时间相距近两年了。我知道,这场官司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早就下了决心,不管诉讼之路如何艰难,一定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否则,对新闻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就是一种亵渎。    
    2004年春节期间,在又一次搬家时,我无意中发现了一本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电话通讯录。这是一本印刷精制的小册子,里面全是当时整个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及所辖部门的工作人员名录和通讯电话。就像一个久在外面漂泊的流浪儿在遥远的江湖突然见到家乡的某种物品一样,我的心头陡然涌出一股复杂的感情,尽管那其中有诸多的辛酸和苦涩。此时从窗外正钻入一股凛冽的寒风,我不顾刀锋样的寒风刮得双手生疼,为了看得更加清楚,特意打开了电灯。我擎起手来从头开始,一页一页向后翻,那上面有多少我曾经耳熟能详的名字和电话呀!尤其是《南方都市报》的通联:魏东、刘庆、邱小红、曾华锋、王青草、罗斯文……    
    突然,我从那一长列熟悉的名字和电话中,又看到了我和邓世祥的名字,更看到了在我们的名字后面的那个传呼机号码:石野,传呼,95961——25971;邓世祥,95961——25970。我又不由仰天长叹,百感交集!唉!如果不是那次报社领导安排我们前去暗访,如果不是我们经历了一次生死历险,如果不是在暗访中我们的传呼被抢,如果不是我们一起去配置了中文传呼,如果我们当时不共用一个密码,如果邓世祥没有告诉陈良琴我们的传呼号码,如果陈良琴没有打通我的传呼,如果我不去多管闲事,也许我走的会是另一条路,我过的也许是另一种生活……    
    我这样做对吗?我经常在黑夜里痛苦地诘问我自己:我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呢?我几乎每天都在反思这个问题?但答案总是在黑夜里,在我的噩梦之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十一章 缪斯女神的礼物第87节 流浪京都(1)

    就像当年巴黎成为西方文人墨客心中的伊甸园一样,作为国人首都的京城早成为追求文学艺术的年轻人寻梦、圆梦、浪漫理想化的衍生地,这一方厚重而热烈的土壤,自古以来总是令寻梦者趋之若鹜,更让我这落魂者牵梦萦了太久太久。    
    早在十多年前的1990年,当时因家庭极度贫困而不得不辍学的我,一边在建筑工地里辛苦地劳作,每天以长达十几个小时的代价换取5元的微薄工资,同时我像挤牙膏似的从牙缝间好不容易挤出了一笔钱,报名参加了北京《人民文学》杂志主办的“文学创作函授班”。我太热爱文学了,极度贫困的生活和痛苦压抑的精神,使我每天惟有以文学作为全身心的寄托。作为函授班学员,我的两篇小说得到时任《人民文学》副主编冯夏熊先生的青睐与赏识,这年9月,我被通知参加《人民文学》在北京西山为函授班优秀学员举办的一次小说笔会。当我怀揣着母亲东借西凑来的一笔血汗钱,从老家千里迢迢赶往京城。到京后不久,职我突然发现夹在一本《阅微草堂笔记》里几张薄钞不见了。我大惊失色,这笔微不足道的钱,不但有我回去的路费,更有我这7天的伙食及住宿费用呵!为期七天的笔会结束,我在北京举目无亲,不由心急如焚。    
    这时,时任《人民文学》杂志社总编室主任、负责此次笔会的王勇军老师,获知我的窘况后,当场掏出200元钱交给我,说:“小兄弟,你不要急,《人民文学》就是你的家,有困难我们都会帮助你的,这钱拿着作路费吧。只要你努力奋斗,日后一定大有作为的啊……”我接过钱,一时竟无语凝噎。    
    在王勇军老师的帮助下,我顺利返回家乡。一个月后,正好碰到南海舰队来我家乡征兵,我积极报名应征,并于当年12月穿上了蔚蓝色的海军军装,怀着一腔报效祖国守卫边疆的沸腾热情,来到南海边陲的北部湾海防,从此开始了我毕生难忘的军旅生涯。    
    1997年冬回乡探亲时,我无意中得知,王老师当初这200块钱竟迟迟未还!我一下急了,一回到广州,就赶到邮局将钱款汇出,心中仍然惭愧万分。是的,这区区200元也许那位远在京城热心而又宽厚的王老师早已不曾记怀,因为他总是像帮助我这样时常帮助那些家境贫困的文学青年,这样的事对于他来说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了,但这件事对我来说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因此与王勇军老师成为了好朋友。    
    9年后,鲁迅文学院成为我第二次到京城时的首个栖身之地。鲁迅文学院是50年代国家为了培养写作人才而设立的一所学校,也是目前为止国内惟一的一所专门培养作家的学校。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被称为中国作家的摇篮,其首任院长就是著名女作家丁玲。当代著名作家邓友梅、蒋子龙、王安忆、莫言、刘震云、余华、等名家都曾在此深造过。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所国内一直令人景仰的文学象牙塔也向全社会招起了自费生。刚开始,据说很严格,后来,由于人员不多,社会上的一些文学爱好者,有的仅凭在地县报刊上所发表的作品,交上几千元的报名费,也能轻易进入这所学院的大门,感受这里的文学氛围。但文学毕竟是神圣的事业,不是仅限于阅读几本文学书籍,写出几篇自以为是的文章就能成为作家的,当时的学员难免鱼龙混杂。不过,我们那一届学员中还是出了几位文学人才的,如青年作家石舒清、温亚军、王继明、马坊、邵丽、黄羲瑶;青年诗人谷禾、汪渺等。从去年开始,中国作家协会又对学院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进入此处学习的学员必须是中国作协会员,限定名额,每年由当地的省作协和省文联推荐当地最优秀的文学人才来此深造。风水轮回转,鲁院又成为一般的文学青年可望而又不可及的“圣殿”。    
    回想我青春途中的这些路程,一个普通的农家少年,正是因为对文学与生俱来的热爱与追求,在梦想的驱逐下一路狂奔。记得90年代初,我刚刚穿上蔚蓝色的军装跨入军营时,上海复旦大学与《人民文学》杂志联合举办的“青年作家进修班”录取通知书也寄上家门,如果此时我不是在部队的话,我想当时哪怕是砸锅卖铁,我也会想法奔赴上海求学。鲁院坐落北京八里庄的在一条街道中段,两扇绿漆大门之内两排常青树木夹道而立,操场边沿爬山虎郁郁青青,将五层教学楼一整面外墙占据,纹丝不透,蔚为壮观。我到来的应是一年之中最美妙的时段,教学楼前的青草地上开放着一株株金黄的菊花,迎风摇摆。有时蜂飞蝶舞,有时蝉鸣蛙声,颇有一派田园风光。    
    我和西北青年诗人汪渺及东北的包容住在一室。在这里,我虽然未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各类文采飞扬的作品四处飞,但因为我只是抱着来修身养性的恬然心态,不求功名利益,每天沉浸在瑰丽的各色文字世界里,尽情地让自己的思想和灵魂放飞。我就这样让文学来抚慰伤痕累累的身心。也许,此时只有文学才是最能慰藉心灵的灵丹妙药吧。    
    1999年冬,我从鲁院出来后在北京又成为了一个流浪记者,主要以采写新闻为主,同时也偶尔给一些时尚杂志和报纸写些稿子。这样说来,我也不知不觉地成为了像古清生和庄晓斌那样的自由写作者,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一个自由撰稿人了    
    在这之前,当我看到有人辞去公职开始自由写作生涯的时候,大多数人抱以同情、遗憾、观望的态度,也就不难理解。即使体制内生存有一千条不好,起码不会带来生存之忧,那些超脱体制的人自不必说,只说体制内的生存者,如果他们的命运同样是经过选择的结果,那么,同样可以认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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