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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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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

    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

    ①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M1081a24。

    ②101a4—b25答案见于卷z1040b16—24;卷Ⅰ,章二。

    “一与这个”即“一与不等”

    ,“数与这个”即“数与不等”。

…… 68

    。

    6。形而上学

    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①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

    ,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

    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其一为阔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

    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

    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失〉?

    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用

    ①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 69

    形而上学。

    76。

    同样的论点。

    ①

    章 六(十四)

    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②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

    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

    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

    ④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

    ①答案见于卷M,章一至三(1090b5—13尤重要)

    ,章六至九;卷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和(14)问题参考1060a36—b19。

    ②参看卷A987a14—18。

    ③见99b27—10a4。

    ④第(14)题102b1—31,与(4)

    (7)及(13)

    (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并于(13)。

…… 70

    。

    86。形而上学

    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

    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

    ①

    (十一)

    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

    ,不能指示“这个”

    ,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

    ,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

    ,“人”

    ,“动物”

    ,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

    ,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

    ,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

    ②

    ①102b32—103a5答案见于卷章八,卷章六、七。

    C D②1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

…… 71

    形而上学。

    96。

    卷()四①A章 一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以及“实是②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

    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③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

    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这些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们也就在搜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为实是

    ①卷四论哲学主题。

    而为之范围,于本体及卷三提出的若干问题始作解释。

    托马斯。阿奎那尝称卷B为“辩难篇”

    ,卷为“释疑篇”。第三章以下反复详论A相反律(矛盾律)

    ,第七章兼及排中律。此两律在“解析后篇”中称“一级通则”。

    ②,出于动字ισια,意谓“是”或“存在”。凡“物”各为其“是”

    ,各H F                         E“有”其所“是”。故“是”为物之“本体”

    (ισια)。或问“这是何物”?答曰“这H是某物”。又问“这怎么是某物”?答“这因这么而是某物”。故“怎是”

    (ιηG H G Fιαι)

    为某物之所以成其本体者,包括某物全部的要素。

    卷MισιδηδωE F                                                                                                    G H G    E G     H J      E G    Fσσμω(1078b25)谓“怎是”为综合论法(三段论法)之起点。本体之学出K M H           F于柏拉图“巴门尼德篇”与亚里士多德“哲学”两书,本书译为“是”或G H F“实是”。

    “是”通于“有”

    ,“非是”通于“无”。

    “是”通用于“事”与“物”及“行为”

    (πραμα,ημα)。非是通用于“无事”

    “无物”及“无为”。旧译或J H E H F以“是”为“有”

    ,以“万物”为〈众是〉“万有”

    ,义皆可通。本书均译“是”。

    “是”

    之语尾变化甚繁,近代西方语文多渊源于拉丁与希腊者,其语尾可得为相近似之变化。汉文无语尾诸变化,故译文中于此特为费劲而仍不免有疣赘之处。

    ③照原文μριω亦可译“所谓局部知识”。

    E F E M E F

…… 72

    。

    07。形而上学

    的要素,而不是由以得其属性的要素。

    所以我们必须认清,第一原因也应当求之于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章 二一事物被称为“是”

    ,含义甚多,但所有“正是”就关涉到一个中心点,一个确定的事物,这所谓“是”全不模糊。

    一切属于健康的事物,关涉到健康,其一说是保持健康,又一说是产生健康,又一说是健康的征象,又一是具有健康的潜能。一切属于医疗的事物,关涉到医学,一事物因具有医疗知识而被称为医学事物,另一个因天然适应于医疗,又一事物则因受到了医学方面的运用。我们当可检出其它相似的应用名词。这样,一事物在许多含义上统是关涉着一个原理〈起点〉;有些事物被称为“是”者,因为它们是本体,有的因为是本体的演变,有的因为是完成本体的过程,或是本体的灭坏或阙失或是质,或是本体的制造或创生,或是与本体相关系的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定,以及对本体自身的否定。

    (为此故,我们即便说“非是”也得“是”一个“非是”)。

    于是,这既可以有一门学术专管一切有关健康的事物,同样其它事物也可以有其它各个专门学术。不但事物之属于一名称者其研究应归之一门学术,凡事物之涉及一性质者亦可归之一门;性质相通的事物名称当相通。

    那么这就明白了,研究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学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性质题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得去捉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

…… 73

    形而上学。

    17。

    法这一门学术研究所有言语。

    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综核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实是的各个品种。

    “实是”与“元一”

    ,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通,实际它们原也是相同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公式,实际没有分别——而且这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

    ;例如“一人”与“人”是同一物,“现存的〈正是〉人”与“人”也同,倍加其语为“一现存的人”与“一人”也没有什么分别,①(因为所加于原事物的“一”

    ,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

    ;相似地“现存的人”

    实际于“现存的人”

    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加之“一”与“现存的人”相同,“元一”不异干“实是”

    ;又,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确由于本性而为是:——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是对的〉则有多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一门学术——举例而言,象讨论“相同”

    “相似”以及类此的观念者便是;而几乎所有的“对成”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些我们已在“对成选录”

    ②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①27—30行如简括其意即“是”与“一是”不异,“一”与“是”亦不异。

    罗斯诠注,谓凡人称道某物曰“此‘是’某物”

    ,或曰“此‘是’某物”

    ,其意无殊;故‘一’与‘是’无殊。

    ②“对成选录”ηωαιω此书失传。

    亚氏“残篇”

    1478b35—1479a5,E J M H G F E F G F1497a32—1498b43,可见其内容之一斑。

    “对成”取义于“相对相成”与“相反相成”意。

…… 74

    。

    27。形而上学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在这门学术中必然有第一义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归于相应的各科属。

    “哲学家”

    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数学家”

    ;数学分为若干部分,有主〈第一级数学〉有从〈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进的其它级别。

    ①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对反”

    ,而“众多”相反于“元一”

    ,所以研究元一之“否定”与“阙失”

    ,也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同加以研究。

    (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②:)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对成”诸观念,“有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的其它各项。

    “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一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些词项,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

    ①104a2—9可参看卷B95b10—13,97a15—25;又卷E章一。

    ②若以否定为某一属性的否定,则阙失就只指在一类事物中某个缺少它同类所共有的某属性。参看卷章十“对反”

    ,章廿二“阙失”释义。

    B

…… 75

    形而上学。

    37。

    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我们于“相同”

    、“有别”

    、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的各个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我们在“辩难卷”

    中诸疑问之一①)

    ,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题。这些观念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了。

    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奇与偶”

    ,“可计量性”与“相等”

    ,“超过与缺损”

    ,这些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

    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

    ①见卷B章一,995b18—27,章二997a25—34。

…… 76

    。

    47。形而上学

    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则由学术生活的目的不同。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①为“阙失”

    ,一切对成可以简化为“实是与非是”

    ,和“一与众”

    ,例如静属一,动属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组合,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都同意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理——有些举出奇偶②,有些举出冷热③,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④,有些举出友与斗⑤。所有这些以及其它诸对成明显地都可简化为“一与众”

    (这简化我们可以承认⑥)

    ,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完全可以此为科属而为之归综。

    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学术。因为一切事物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组合,而“一与众”实为一切对成之起点。不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不止一个命意;可是即使“一”有多种命意,这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

    ,即

    ①参看卷A986a23脚注。

    ②毕达哥拉斯学派。

    ③巴门尼德。

    ④柏拉图学派。

    ⑤恩培多克勒。

    ⑥参看亚氏“残篇”1478b36—1479a5。

…… 77

    形而上学。

    57。

    使实是或元一不作为一个普遍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是仍各结合于个别事物(实际上“一”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准,有时是一一相续的串联)

    ,这还得相通于一个起点。为此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对成”或“完全”与“元一”或“实是”

    ,以及“相同”或“有别”这类问题,他迳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凭此假设为起点,推演他自己的论题。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所察上列各项①以及下述诸观念,如“先于”

    ,“后于”

    ,“科属”

    ,“品种”

    ,“全体部分”以及其它类此各项。

    章 三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理〈通则〉是否属于一门学术。显然,对于通则的探索,该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然,并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其实是,而这些真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切无误,由是遂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

    但世人应用它们却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凡是适宜于为他们所研究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于一切实是皆显然无误,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究这些通则。凡进行专门究研的人——如几何学家或算术家——均不问这些通

    ①即105a12,所举数项。

…… 78

    。

    67。形而上学

    则是真是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研究,其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他们还意谓惟有他们正是在研究整个自然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然哲学家之上(“自然”只是“实是”的一个特殊科属)

    ,他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研究也将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智慧。

    ①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②往往缺乏“分析能力”

    ③,他们应该在进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体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法〈三段论法〉④。谁最精习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物〈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理。

    惟有哲学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众所周知。

    凡为每一个有些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①10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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