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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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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序言第14页。

    ②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88页。

…… 62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5

    的影响,社会思想尤其如此,因为社会思想不仅衍自其环境,事实上,社会思想更是以社会环境为其基本研究对象。希腊的城市国家与现代人的政治共同体十分不同,就我们现在的论题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诸方面。

    (a)

    城邦是规模有限的社会。

    除斯巴达外,雅典是全希腊仅有的、领土较为广阔并一直处在连续不断的治理之下的国家,而雅典的面积亦不过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一个大县。

    城邦之间固然存在许多差异,但希腊人毫不怀疑,存在着一定的尺度或规模是城邦不应超越的。他们认为,城邦应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在这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都能将所有其它成员置于其视野之内,因而可将国家的所有职能置于其监察之下。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应是大到足以自给生活之所需,又要小到观察所能遍及。

    ①由此看来,城邦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的地方共同体。

    (b)城邦是结构复杂的社会,这不仅表现在其社会阶层的繁复上,而且还表现在其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差异的悬殊上。在组成城邦的居民中,自由民享有一切公民权利;奴隶只被视为物而不被视为人;人数众多的外侨介于两者之间,他们虽世代居住在城邦内,且在经济及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并没有公民权,也不构成城邦的一个基础部分,因为只有那些出身于其父母双方皆为公民的家庭的人才是公民;②换言之,血缘身份在城邦的社会分层中仍保持其极大的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26b。

    ②同上,127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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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西方社会思想史

    重要性。

    (c)

    这样,与其说城邦是一种有着共同地域并受治于同一政府的居民共同体,不如说是一种藉出身而享有参与政治事务之权利的特权者的共同体。这样,就在城邦公民中产生了一种同类感、社区感和同胞爱,这是当时最重要的社会观念,城邦精神生活中的一个决定性成分。

    polis一词的原意即为“公民之家”

    ,希腊的公民并不像现代人那样过各自分离的家庭生活,其日常生活与其他公民是时时发生关系的,他们的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市场犹如他们的大家庭。这种联结城邦公民于一体的纽带是多方面的(如身份的、民族的、宗教的及社会的)和强有力的。对他们来说,城邦意味着一种共同的生活;他们的宪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与其说是一种法律结构,勿宁说是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希腊一切社会政治理论的基本旨趣是致力于这种共同生活的和谐。

    对希腊人来说,关于城邦的理论既是现代狭义的政治学,同时又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伦理学。

    正是这种城邦共同体的背景,决定了希腊社会学的视野。

    一方面,古典希腊思想,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起他们之后直到黑格尔之前的绝大部分思想来,包含更多的社会学洞见;另一方面,由于城邦的政治生活与社区生活如此紧密地融合在一起,竟使得大多数希腊思想家不知区分国家和社会,亦不能想象不同于城邦生活的其它生活样式。

    城邦文化的一体感和认同感造成希腊思想的城邦狭隘性,“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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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75

    人缺乏疆域广阔的政治重要性的那种感觉。“

    ①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城邦的和文化的社会一致性,就愈是坚持一种“严华夷之分”的自大态度,自视为“天之骄子”

    ,视周邻民族为“野蛮人”。

    这就难怪他们对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前356—前323)给地中海世界所造成的彻底变革几乎没有察觉,仍在力图使已成为历史陈迹的城邦回光返照,从而丧失了思考与说明当代生活现实的敏感与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古典希腊社会思想业已走到了尽头,下一时期,即希腊化与罗马时期的社会思考兴趣将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微妙而重要的变化。

    25斯多葛主义:大一统世界的社会思A想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22年的逝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

    事实上,在他逝世前六年,城邦的自由生活即告结束。经亚历山大的征服及其继承者的分割,军事化的帝国成为典型的政治组织,并势之必然地取代了城邦。当亚历山大的继承人处在最弱时期,若干城邦曾联合起来,先后成立埃陀利亚联盟和阿卡亚联盟,反对马其顿,力求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两个联盟在形成之初都企图以各邦联合的方式维持城邦制,

    ①阿德科克(Adcock)

    :《希腊城邦的兴起》,第IV卷,第26章,转引自顾准《希腊城邦制度》,第5页。

…… 65

    85西方社会思想史

    但这种方式本身却孕育着超越城邦之上的政治组合。后在罗马的征服之下,这类政治组合都趋于瓦解,而沦为罗马帝国的地方政府(行省)。

    城邦的没落,导致了社会思想及人的精神气质的激烈变化。城邦让位于更大的政治单位,并日益丧失其独立性,公民的职责遂降为单纯的服从,对城邦的忠诚亦不复存在;自由人的观念也随自由的丧失而丧失;社会与政治的动乱及苦难,冲淡了人们往昔所自矜的自信感和进取心,代之以被征服的消极及屈辱感;人们既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又无力改变现状,只能逃避其所熟悉的公共生活,而转向个人的安身立命。这时期的哲学几乎都专注于寻求善的生活,而非善的国家。

    当时最大的两派哲学,伊壁鸠鲁(Epikouruos,前341—前270)

    学派与斯多葛学派①都教导人民尽量少参加政治;个人幸福与社会福祉并无关系,国家亦非达到良善生活的必要工具。伊壁鸠鲁虽然承认国家的产生是由于国民个人自利的需要,认为法律是个人为达到其功利目的相互约定而成的产物,藉以得到安全、防止暴乱及不公,但他把“肉体的无痛苦与灵魂的无骚扰”

    视为至福,故最终还是劝导人离群索居,退出公共生活。斯多葛学派从犬儒学派那里继承了禁欲主义及厌世主义态度,以“克欲求善”和“返回内心”过“不动心的生活”为鹄的,逃避政治事务而致力于人生伦理,将政治与伦理分成两截,认为在一个恶劣的世界中,人不能有福,

    ①约公元前300年,芝诺(Zeno

    of

    Citium,约前336—前264)开始在一处有画廊(stoa)的地方讲学,故人们称其学派为斯多葛派。

…… 66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95

    但可以有善,而真正的善则是个人的德行。

    这样一种萦回于乱世中个体生存意义问题的伦理哲学似与社会学的关怀没有关系。的确,斯多葛学派不会产生与《理想国》、《政治学》相应的著作,但该学派所提出的众生平等观点、世界主义及自然法思想,似如一条条连线,将其独善其身的自足的个人与世界历史的进程连接了起来,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多葛主义扩展了社会学的视野,丰富了社会思想的传统。

    (1)众生平等观 古典时代希腊思想建立在“人类生而不平等”以及“个人注定要过城邦生活”等假设之上。亚历山大帝国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与文化同存于广大的疆域内、并受治于同一个政治权威的现实,使这些假设变得陈腐不堪,并促成了斯多葛的众生平等思想。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人与(城邦)公民是同义词;而在斯多葛派那里,人的概念已成为人类概念。人秉有一种内在的“社会冲动”

    ,按其本性决非仅是一个“政治的动物”

    ,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古典思想的教义之一,即把人分成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的教义。伴随这种新的人类学思想出现了世界共同体的概念,在这共同体中,人人都能参与其事务,而不论他在权力、声望及财富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在自然面前,既无希腊人也无野蛮人;既无主人也无奴隶,只有彼此平等的人。

    (2)自然法 众生所以平等,乃是因为人人皆为自然之子,皆秉有一份自然本性。人是自然大宇宙中的小宇宙,是大宇宙神圣火焰飞溅出来的一朵火花,故“个人的本性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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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西方社会思想史

    普遍本性的一部分。“

    ①在斯多葛派看来人性的自然不在于感性,而在于理性。塞涅卡(L。

    Seneca,2—65)说人身上最好的东西是理性,“人由于理性力超越动物,并且与神相齐。”

    ②斯多葛派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就把内省(精神)提升为普遍性概念,遂沟通了自足的个人与世界进程的联系。

    自足的个人并非放弃其对同胞、社会的职责的独善其身者,而是顺应自然,“率性而行”者;“依自然而生活,也就是依道德而生活,”

    ③即依天道、最高的秩序而生活,如此便由人道(理性)体现了天道,确切地说,人道(自然)与天道(自然)实为同一个道:理性(此即《中庸》上说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黑格尔指出,“自然在斯多葛派那里也就是逻各斯:规定着的理性,是主宰的、统治的、产生的、弥漫一切的、作为一切自然形态——自然形态被认作逻各斯的产物——的本原的实体和动力。”

    ④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而处处寓于所有人头脑中的神圣的理性是不分国别或种族的。因而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它并非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非由任何个别的立法者所制定或所编纂的法律,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与古典的教义不同,斯多葛派认为,人不只负有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更负有对世界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182页。

    ②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1页。

    ③芝诺语,转引自《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215页。

    ④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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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16

    共同体的忠诚;一方面,他是国家的成员,这一点决定了他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他要服从自然的法则。换言之,个人隶属于两种不同秩序:(并不必然合理的)政治秩序和(必然合理的)道德秩序。政治秩序固然并非总是反自然的,但它决非是令人向往的。纷纷不已的党争,僭主的心血来潮,市场及政治的自发力量,使人对政治产生恐惧、不定及无助感;历史走着自己的路,似乎丝毫不受人力的影响,人甚至连正在进行的过程是什么也浑然不知。这就难怪斯多葛派及其他许多哲学家倾向于对现存政治结构持一种疏离态度,退回内心世界,专注于伦理的关怀。或是追求不为物役、不为情牵,在世事无常的流转中咬定青山、自作主宰的内圣境界;或是推广其众生平等之仁心于宇宙之内,以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

    (3)世界主义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正是基于上述的自然人性论提出的。既然理性是人类的共同本质,整个人类的生活便具有了共同的基础,“也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法律,这样,我们就是同类公民了,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国家。”

    ①惟因人性相通,所以人类权利平等,遂产生大同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个大同世界中,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仁爱的天职;同一个普遍理性支配着每一个人,使他们自觉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奥勒留。安敦尼曾这样表达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情怀,“就我是安敦尼来说,我的城邦

    ①奥勒留。安敦尼(M。

    Aulius

    Antonious,120—180)语,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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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西方社会思想史

    与国土就是罗马;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城邦和国土就是这个世界。“

    ①总之,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鼓荡着哲学家们大同社会理想的想象力的正是大一统社会取代城邦制狭小社会的历史趋势。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政治观与世界公民论反映并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形,故能得到实际政治的运用。罗马帝国的建立,使世界法与世界公民思想成为政治的现实。

    “四海之内皆兄弟”

    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罗马斯多葛主义的社会思想A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其主要取径有两条,其一,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其二,它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当然还包括罗马法的编纂者)

    ;后者的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就法的情况而言,从古典希腊思想中汲取灵感的罗马斯多葛派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并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罗马斯多葛派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

    ①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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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36

    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在这两个方面,斯多葛主义的人性(平等)概念和自然法概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罗马法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指出: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试图废止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容许的,而想要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法律,而在雅典又立一项法律;也不会今天是一种法律,而明天又是另一种法律。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

    ①

    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他似乎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引导他注意被斯多葛正统所放弃的实定法问题。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萨宾(Sabine)认为,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它是罗马思想的贡献,而在希腊思想中尚无与之相似的观念。

    ②事实的确如此,罗马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几乎无一不模仿希腊,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14页。

    ②参阅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18页。

…… 71

    46西方社会思想史

    而在政治、法律方面却有真正伟大的创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

    ①这主要指罗马法,按西方学者的共同见解,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及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②

    罗马法的遗产是多方面的,就我们的兴趣而言,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有明显的划分;国家与社会亦有所区别;主权国家则成为法律的制定者。第二,法人观念。罗马思想既不接受柏拉图的有机体论,认为个人已被国家所吸收,只有通过国家才有个人的存在;也不赞同伊壁鸠鲁的观点,认为国家非人民生活所必需,个人离群索居仍可生存。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这种规定个人与国家的公法观念,以及独立主权者(法人)

    具有固有权利的观念,在希腊思想中并无地位。

    希腊的国家观念不是基于国家主权与人民的关系,而是基于个人与社区的关系;权力的最后所在,也是在于法律而不是在于个人。第三,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把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

    ①李约瑟:《四海之内》中译本,第13页。

    ②参阅同上,第56页;德尔马(C。

    Delmas)

    :《欧洲文明》中译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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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6

    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这纯属罗马人的发明。罗马人甚至将宗教崇拜亦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崇拜者对天神履行一定义务并举行一定仪式,由此换取天神对他们的庇佑与其它好处。

    (2)道德哲学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即不是国家,而是社会;其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不能视其本身为善的事物。他力图挽救他生活时代普遍沦落的道德,但他嘱目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而非作为一种制度设施的国家。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叹息的那样,“我们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

    我们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

    ①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

    “我们在斯多葛的著作中已经可以寻到绝望之最初的呼唤——厌世主义的第一声了。……

    它使得多数人心易于来接受基督教。“

    ②

    与古典希腊思想相比,希腊化思想与罗马思想因其赋予作为人类共同体之成员而非城邦共同体之成员的人的概念一种至尊的地位,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一个是人

    ①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7页。

    ②克鲁泡特金(Kropotkin,1842—1921)

    :《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中译本,第172页。

…… 73

    6西方社会思想史

    类概念,另一个是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都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国家概念的系统发展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另一方面,在奥勒留和塞涅卡那里,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最后势之所然地汇入宗教运动的洪流中,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 74

    第三章 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76

    第三章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

    31奥古斯丁: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A基督教原先只是流行于罗马世界内诸多彼此竞争的宗教中的一个默默无闻的和受到迫害的教派,后来突然成了罗马的国教,成了一种占优势的力量。这一惊人事件的原因,向来就是令史家着迷的话题。在勒基(Lecky,1838—1903)的《欧洲伦理史》、吉朋(Gib-bon,1737—1794)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等西方名蓍中对此都有精到的议论。这些探讨所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属于一般历史学的范围,就我们的旨趣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a)

    基督教起于下层社会,不承认任何种族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坚持慈善、布施和救贫的要求,这对于深受种族、阶级和奴隶制奴役的劳苦大众有巨大吸引力,因此,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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