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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学的发展-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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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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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761

    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

    不但如此,在。。

    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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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第 十 四 章

    来获得的单纯的东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

    “苏格拉底”

    是一个专名;“人”是一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

    “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

    “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性质就是把有名字出现的命题中的那个名字除掉或代以一个变项所剩下的东西。例如,你可以说,“如果苏格拉底愿意和解,他就用不着喝鸩酒了。”

    这可以算是说明苏格拉底有一种性质,但不是给他加上一个属性。

    从传统上说,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有的东西。但是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逻辑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

    ,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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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961

    的性质,或一个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

    以“苏格拉底属于人类”

    这个命题为例,如果你用任何别人或动物的名字代替“苏格拉底”

    ,姑无论这样而成的命题是真是伪,这个命题还是有意义的;不但如此,若是你用任何别的属性来代替“属于人类”

    ,则所成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你的命题是一个关系命题,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

    ,你可以用任何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来代替“爱”

    这个字,而不致使这个命题成为毫无意义,但是你不能代以任何不表示关系的字。

    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在普通的语言中,一个变项的出现可以由“个”

    ,“这个”

    ,“一些”

    ,“所有的”

    ,等字的出现表示出来)。仅就造句法而论,我以为关于专名没有什么更多的话可说了。

    但是我们还须做认识论方面的考虑。如果一个专名要完全完成其职能,就不应该必须藉别的字以划定其定义。它应该表示某种我们直接所觉得到的东西。但是专名的这一方面就引起了困难。如果有人提起了苏格拉底,而且你在以前从来没有听见说过他,你就可以去查百科全书,就以你所查得的来做苏格拉底这个名字的定义。那样,认真来说,“苏格拉底”对于你就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代替的东西,代替了叙述。显而易见,因为给字下定义不得不用别的字,一定就有一些字,我们了解这些字的意义并不是凭藉定义。一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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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第 十 四 章

    孩学着知道他家里的人的名字是这些人是在跟前的时候有人呼唤这些人的名字。即使他的父母载入在百科全书中,这个孩子也不是从书中得知他们是谁,他们叫什么。这是专名的本原的使用,至于专名当做省略的叙述则是转了来的。如果你从前生在雅典,你说:“苏格拉底是谁?”被你这样一问的那个人也许指着说:“那就是苏格拉底。”正是因为现在和早已死去的人的经验有这种遥远的联系,所以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

    “哈姆雷特”

    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

    “苏格拉底”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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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171

    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

    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语言是包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

    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的,但是其关系却不简单。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是什么呢?不但如此,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指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的时候听到念这两个字。

    关于心理学上的字,困难就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

    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是什么意思。

    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这种狭意的名称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

    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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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第 十 四 章

    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关于细碎的特殊前面在本章中曾讨论认为是不必要的。心理学里所讲的东西以及物理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性质有关联。根据以上的学说,制造普通言语的专名的基本器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应该说:“这是红的”

    ,而是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

    我再说一遍,我并不是建议废弃普通的语言而采用这种古怪的说话方法。如果说出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语汇”来,这事也许可以弄得更明白一点。

    “最低限度的语汇”

    的界说如下: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

    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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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371

    而成,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

    如果承认以上关于性质的学说是正确的,则关于普遍的地位的问题就获得了一种略为新的形式。

    传统上把性质如白、硬、甜等算做普遍,但是如果以上所讲的学说是正确的,这些性质在句子的构造上说是与物体更近一些。正如传统上的看法,这些性质之与物体有所不同,是因为没有空时的连续性,常识以为人和物件是有这种空时的连续性的。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我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

    这样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

    ,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

    ,“甲是在乙的右边”

    ,“甲比丙更象乙”

    ,这种语言就不能把一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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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第 十 四 章

    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

    “在以前”

    ,“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

    用各种不自然的方法拿“相似”

    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是一个普遍。

    “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

    “腓力浦是亚历山大的父亲”

    ,“亚历山大是在凯撒以前”

    ,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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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571

    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它的名字是“更早”吗?

    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

    换句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

    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引在下面:

    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却不能。

    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

    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

    那句话里的“存在”

    的意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明的那种事实。

    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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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第 十 四 章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

    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的目的。

    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题相矛盾的。

    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

    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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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关于“真理”的定义这个问题,我曾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写过文章。在一九○六年到一九○九年关于这个题目所写的四篇文章又重印在《哲学论文》(1910)里。在三十年代的晚期,我又来研究这个题目,这第二次研究的结果发表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1940)里,并且略加改动,印在《人类的知识》(1948)里。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论,我确信真理是什么必须借对事实的某种关系来说明,但是究竟这种关系是什么,要看该真理的性质而定。我着手驳斥我极端不同意的两种学说。我先驳斥一元论,然后驳斥实用主义。一元论的学说表述在哈勒德。究钦的《真理的性质》一书里(牛津,1906)。在前边的一章里,我曾就这本书的一元论做了一般的讨论。现在我愿意更专门地讨论一元论关于真理的主张。

    一元论用配合来为“真理”下定义。一元论主张没有一个真理是完全与别的真理无关的,而是每个真理如果完全说出来没有遗漏,没有不合理的抽象;结果就成了关于整个宇宙的整个真理。根据这个学说,虚妄是在于抽象,在于把部分看做独立不倚的全体。

    正如究钦所说:“一个意见错误的人深信他的所知就是真理,这正是错误的特色,而且把真理部分的了解变成了虚妄。”关于这一个定义,我曾经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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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第 十 五 章

    这种见解有一个很大的长处,就是,这种见解把谬误看成是完全不承认一元论的关于真理的学说。

    只要承认这种学说,没有判断是错误的;一旦拒绝了这种学说,每个判断都是一个错误。

    但是,对于这个舒服的结论我们颇有些异议。如果我“深信我之所知就是真理”

    ,我说斯托伯士主教从前穿过主教的绑腿,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主张一元论的哲学家没有忘记有限的真理其为真只是局部的,他说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样说是不错的。

    所以显而易见,究钦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把普通所理解的正和误区别开来。

    其不能做到这一点是其缺点的一种表示。

    (《哲学论文》,第155页)。

    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

    我觉得这种意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哲学论文》,第1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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