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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与身份挂钩乱世用重典(第1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治安与刑罚精神非常分裂:“

一边是法律儒家化搞得热火朝天;

一边是士族门阀享受着‘刑不上大夫’的顶配版;

一边是佛教慈悲为怀的感化;

一边是战场上杀俘不眨眼的冷酷。”

各位,准备好你们的三观,这个时代的“法治”体验,充满了矛盾的张力!

一、治安总纲:乱世中的“丛林法则”与“身份社会”

这是一个大分裂、大动荡、大融合的时代,社会治安的基石生了剧烈动摇。

、皇权不振,门阀崛起:

中央权威衰落,地方上形成了以“士族”为核心的豪门大族。

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部曲、佃客),拥有私人武装,在其庄园内自成一体,国家法律有时还不如族长一句话好使。

、民族融合的血与火:北方“五胡入华”,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法律传统相互碰撞。

今天可能按汉族的《晋律》审判,明天占领这里的匈奴政权就按部落习惯法把你当战利品处理了。

、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等原则被正式写入法典,法律的“阶级属性”和“礼教属性”空前强化。

【小课堂——剧情演绎】

想象你是一位东晋的寒门士子。

你苦读诗书,却因为出身不够高贵,无法担任清要官职。

你看到隔壁王家的公子打死了个家奴,官府因为他是“士族”,适用“八议”,最后赔点钱了事。

而你若是不小心冲撞了这位王公子的车驾,可能就会被他的部曲打个半死,告官也无门。

在这个时代,你的安全感不来自于国家法律,而来自于你的家族背景和所属的阶层。

二、执法天团:从朝廷命官到庄园领主

执法权力呈现出“多元化”和“私有化”的趋势。

、名存实亡的中央司法:在大部分时间和地区,统一的中央司法体系基本瘫痪。

像北魏孝文帝、北周武帝这样能强力推行法律的君主,属于凤毛麟角。

、地方豪强的“私家法庭”:士族门阀和豪强地主在自己的庄园里,对依附于他们的佃客、部曲拥有极大的司法权,甚至可以处死。

这相当于“国中之国”。

、军事长官的“战地执法”:在战乱频仍的地区,最高执法权往往掌握在军事长官(都督、刺史常兼军职)手中,“军法”常常取代“国法”。

【吐槽区——剧情演绎】

汉朝罪犯:“大人明鉴,小人家有老母啊!”

三国两晋南北朝罪犯:“大人!小人是琅琊王氏的家奴,要打要杀,得先问过我家主人!”

同样是求饶,这个时代的人先亮出的是自己的“后台”和“户口本”。

三、法律依据:从《曹魏律》到《北齐律》的演变

尽管天下大乱,但法律的编撰工作并未停止,甚至为后来的隋唐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曹魏律》:将汉代的“八议”制度正式写入法典,使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法律化。

、《晋律》(泰始律):西晋统一后颁布,以“宽简”着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于全国的法典。

它进一步儒家化,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来决定刑罚轻重)。

、《北魏律》与《北齐律》:北朝法律深受汉律影响,同时又带有北方民族的严峻色彩。

《北齐律》创“重罪十条”(后来隋唐“十恶”的前身),成为后世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留养承祀”:北魏时还出现了一个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制度:

如果犯人是独子,父母年老无人供养,可以申请免死,侍奉父母终老后再执行。

这叫“法律的温情,但仅限于你家有香火要传”(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适用于非“十恶”等特定重大犯罪。)。

四、常见犯罪行为:在身份社会的雷区蹦迪

在这个时代,很多犯罪都和“身份”与“伦理”挂钩。

、政治核心罪:“重罪十条”。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触犯这些,基本是死刑起步,株连全家,遇赦不赦。

、身份冲突罪:部曲、奴婢侵犯主人。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处罚极重。

而主人杀死奴婢,处罚则很轻,甚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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